2025年7月1日起进项税额抵扣条件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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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起进项税额抵扣条件更修

     

    根据最新的2024年增值税法, 自2025年7月1日起,已修改进项增值税抵扣的条件

    于2024年11月26日,国会通过2024年增值税法,取代2008年增值税法。

    自2025年7月1日起,进项增值税抵扣的条件修改

    具体,于2024年2024年增值税法规定了征税对象、非应税对象、纳税人、(VAT)增值税计税、抵扣和退税的根据和方法。

    其中,关于自2025年7月1日起的进项增值税抵扣的条件,2024年增值税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如下:

    (1) 根据2024年增值税法第4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拥有购买货物、服务的增值税发票或在进口阶段缴纳增值税的凭证或代表外国方缴纳增值税的凭证。财政部部长规定代表外国方缴纳增值税的凭证;

    (2) 对于购买的货物、服务有非现金支付凭证,根据政府规定某些特殊情况除外;

    (3) 对于出口货物、服务,除(1)和(2)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与外国方签订的销售、加工货物、提供服务的合同;售货和提供服务的发票;非现金支付凭证;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单;包装单、提单、货物保险单据(如有)。

    政府规定了关于通过外贸电商平台出口货物的扣除条件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根据之前的规定是2008年增值税法第12条第2款 (于2013年修订和补充),该规定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规定关于现行的进项增值税抵扣条件如下:

    (i) 拥有购买货物、服务的增值税发票或在进口阶段缴纳增值税的凭证;

    (ii) 对于购买的货物、服务有非现金支付凭证,除了每次购买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低于2000万越盾之外;

    (iii) 对于出口货物、服务,除(i)和(ii)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与外国方签订的关于销售、加工货物、提供服务的合同; 售货和服务的发票,非现金支付凭证;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单。

    关于出口货物和服务的支付,以出口货物和服务与进口货物和服务之间的支付跨行清算,代国家偿债的方式支付视为非现金支付。

    因此,自2025年7月1日起,进项增值税抵扣的条件将发生如下变化:

    -于2024年增值税法第4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加了在进口阶段补充增值税缴纳凭证或替代外国方的增值税缴纳凭证的情况。

    - 每次购买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低于2000万越盾必须有非现金支付的凭据,才能抵扣进项增值税,而不是像现在一样不需要。

    - 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时,补充包装单、提单、货物保险单据(如有)作为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必备文件之一。

    自2025年7月1日起增值税扣除和退税中禁止的行为

    根据2024年增值税法第13条规定增值税抵扣和退税中禁止的行为,包括:

    - 购买、给予、销售、组织广告、经纪买卖发票

    - 创建不真实的买卖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交易或不符合法律的交易。

    - 在暂停经营期间开具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发票,除了施行之前签订的合同向客户开具发票之外。

    - 使用不合法的发票、凭据或根据政府的规定不合法使用发票、凭据。

    - 未据规定向税务机关传递电子发票数据。

    - 篡改、滥用、非法访问或破坏发票、凭据的信息系统。

    - 行贿、受贿、贿赂经纪或实施其他与发票、凭证相关的行为,以获得税收抵扣、退税、骗取税款或逃避增值税。

    - 税务管理人员、税务机关与经营单位、进口商之间,或者经营单位、进口商之间勾结、包庇、串通,非法使用发票、凭证或不合法的发票、凭证,以获取税收抵扣、退税、骗取税款或逃避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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